周周说法:员工离职后再入职,可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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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6月1日,张某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担任设计职务。双方签订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2013年8月22日,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2013年12月15日,张某再次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薪资与离职前完全相同,可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又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没过试用期张某就被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2万元。

双方观点

员工认为,公司在此之前已经与劳动者约定过一次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9条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应当无效,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企业认为,张某经过试用期考核确实不符合录用标准,已向仲裁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案件结果

经仲裁裁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这对双方互相了解、双向选择,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为了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一次试用期”。但是本案裁审机关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和能力可能因身体条件、主观意愿等发生变化,因此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2017年1月1日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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