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周说法:员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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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某在某食品加工公司从事操作工作,某日因操作不慎发生事故,后被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但由于刘某工伤治疗需要两年时间,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工资发放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刘某向当地劳动部门书面投诉,当地劳动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各方观点

 

 

劳动者:自己是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承担劳动者相应的损失,而自己无法工作,其可得利益受到了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弥补,故即便超过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显然除工伤医疗待遇外,劳动者不再享有其它待遇,故超过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劳动部门:员工发生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标准的生活津贴。

 

 

处理结果

经过劳动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公司医疗期截止前由企业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工资待遇。

 

周周点评

应该说员工及企业的观点都过于偏悖和极端,劳动部门的观点较为符合劳动法律原则和宗旨。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讲为他人利益而受到损失的,受益人应当对受损人进行补偿,这是工伤补偿制度形成的根源和基础理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则属于无法预见的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双方均不存在过错,要求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该损失均是不公平的,因此双方的观点难免有失公允。所以,第三种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生活补助的做法,实质上是由双方分担了不可预见的损失,如此即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也避免用人单位承担过多不合理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虽然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不能继续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即要求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补助,因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向劳动者承担相应义务。

 

本案例由锐旗人力集团法务部提供

 

 

2019年2月1日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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